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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繼承少一步驟差很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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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不是已全面限定繼承,為何超過爸爸遺產的債務也要我還?」

過去傳統社會常聽到父債子償或是太太替過世的先生揹債的故事,例如孩子背負父親數百甚至上千萬的債務,永無翻身的一天。這件事在民國98年6月10日,民法改成「概括繼承限定責任」(全面限定繼承)後就不再發生了。
大多數民眾誤以為從此限定繼承不用辦,債主找上門後才後悔當初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陳報遺產清冊(即限定繼承),緣由為何呢?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嗎?請讓富承家辦娓娓道來。

自民國98年6月10日起,我國繼承全面改採限定繼承,因此多數人以為不用再特定辦理限定繼承的程序,就可以自動適用限定繼承,但事實卻是,在某些情況下,即使自動適用限定繼承,還是要用自己的錢還父母留下的債!

案例1:
被繼承人留有遺產有500萬,但分別積欠債權人A、B各400萬元,繼承人對這2筆債務完全不知情。

假設被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(沒有聲請限定繼承),但A很快就聯繫上繼承人請求清償,繼承人便全額清償了A共400萬元的債務。半年後,B才聯繫上繼承人主張債權,但此時遺產只剩下100萬,不足以完全清償B的債務,繼承人就需要自行墊付300萬來補足。

我們一般指的「限定繼承」就是民法第1148條的第2項,白話文就是:繼承多少遺產,就還債多少。例如繼承500萬,負債800萬,就只要負有限清償責任,500萬,剩下300萬不用拿子女自己的錢出來還。但要注意的是,民法第1162-2條也提到:「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,不以所得遺產為限。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在此限。」

限定繼承的優點是什麼?

常見的情況是,父母過世前,可能跟他人有複雜的金錢交往,也可能存有未知的債務,但是因為繼承人不知道有該債務,所以申報遺產稅時,只根據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上的遺產進行申報,結果多年後,有自稱是父母的債權人突然跳出來,表示被繼承人有欠他錢,如果繼承人無法證明該債務已經清償,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欠債,而且,如果該債務大於繼承的遺產,這時候繼承人是不能享受限定繼承的優勢的,因此可能會發生「用自己的錢還父母的債」的情況。

所以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(聲請限定繼承)?因為陳報遺產清冊,指的是由法院來判定債權人是誰,債務有多少。如果繼承當下有陳報遺產清冊,就等同於設下一道防火牆,不論父母遺留多少債務,最多只需要賠到遺產的範圍,不用搭上自己的財產

案例2:
被繼承人留有遺產有500萬,但分別積欠債權人A、B各400萬元,繼承人對這2筆債務完全不知情。


情境甲:
假設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,僅有B逾期未陳報債權。此時A可全額受償,而B日後只能就清償A後剩餘的100萬遺產來作請求。

情境乙:
假設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,2位債權人都如期報明債權。此時每位債權人都可以按比例受償,每人可分配得250萬元

遺產稅申報與聲請限定繼承&拋棄繼承都是富承家辦經常為客戶們服務的項目,若有這方面疑問歡迎預約諮詢,期待可以為您解決各方面理財的困擾。


法條參考
民法§1148:

1.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
2.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
民法§1162-2 條

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,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,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。

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,不以所得遺產為限。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在此限。

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,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,亦應負賠償之責。

前項受有損害之人,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。

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,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。

民法§1156 條

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。

前項三個月期間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延展之。

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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